本人实名举报控告书
致:四川省雅安市纪委监委
举报人:高星跃,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荡村村三组33号,村民
委托代理人:高兵强,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天全县始阳镇荡村村三组33号,村民,系高星跃之子,联系电话:13458854016
被举报人:
1. 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址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迎接街6号,负责人赵磊
2.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住地在汉源县富林镇共民路37号,涉案人员王红、杨林、何刚,院长王强
3.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住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6号,涉案人员田世玉、程冰梅、陆竞颖,院长秦志远
4. 雅安市信访局
举报事项:
1. 恳请贵委彻查本案,督促纠正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行终75号行政判决的错误,保障袁品秀合法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2. 依据《刑法》《法官法》《国家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相关党纪规定,追究上述被举报人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严查法院、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下串通,采纳伪证、偷换概念制造冤案的行为,以及雅安市信访局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乱作为、渎职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不公,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户籍认定偏袒不公,关键证据遭无视
在案件审理期间,汉源县人民法院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户籍信息认证上明显偏袒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2017年4月25日打印的户籍证明,将袁品秀认定为“空挂户”,且其与户主高兵涛的关系标注错误。然而,两法院却采信了这份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
举报人提供的由对岩派出所出具的2015年2月11日袁品秀户籍证明,以及2015年2月13日办理的本户户口簿,签发时间与2015年2月6日高星红和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相近,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拆迁时的户口信息,证明力更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举报人提交的户籍证明及户口簿来源合法合规,与拆迁事宜紧密相关,真实性与关联性毋庸置疑。
为还原事实真相,举报人向雅安市公安局申请释明,雅安市雨城区对岩派出所作出《关于袁品秀户籍家庭关系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户籍信息存在错误。这一情况直接证明了汉源县法院与雅安中院偏袒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法院相关法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罪。
同时,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若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后,举报人多次申诉,但两法院院长并未履行依法纠错的义务,反而包庇下属,纵容违法,此行为属于典型的渎职,违反了《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应维护司法公正、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规定。并且,该行为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据采信应遵循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原则。
(二)漠视成员认定规则,无端加重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情形。依据其中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还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或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 ,举报人已提交本村村委会认定袁品秀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证据,完全符合认定程序和要求。
然而,汉源县法院与雅安中院却无视该关键证据,拒绝采信,反而无端加重举报人举证责任,对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举证义务却视而不见。袁品秀自1982年起便随高星红在本村生活,2010年全家户籍迁入本村,长期居住且享受当地政策福利,与高星红是母子关系,当地村民和村委员会均可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袁品秀因赡养将户籍迁入符合法律规定。但两法院却将赡养与监护义务刻意区别,错误定性袁品秀为“空挂户”,严重歪曲事实、亵渎法律。
此外,此次拆迁中,被拆迁户高星红一家实际应安置九人,两法院未要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举证义务,就直接采纳其认定高星红、甘朝兰两人的片面事实,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和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法官法》中法官应公正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应当依据《法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相关法官为党员,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员应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规定。
(三)肆意歪曲拆迁安置权益,枉法裁判亵渎法律
汉源县法院与雅安中院以袁品秀入户后未取得宅基地及承包地,亦未取得集体收益分配为由,认定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袁品秀进行安置补偿并无不当,这是对事实的恶意歪曲和对法律的公然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集体资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袁品秀作为高星红所属户籍的登记人员,依法应享有同户主一样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两法院依据1992年原《雅安市国土局地籍调查表》,以袁品秀当时不属于雨城区对岩镇青江村4组村民,且举报人未提交证明袁品秀享有房屋权属为由,驳回举报人诉求。但事实上,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表》显示,被拆迁的高星红为房屋土地使用者,人口5人,土地权属来源于祖业。结合《关于袁品秀户籍家庭关系的情况说明》以及《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袁品秀理应包含在该调查表的5人之内。两法院仅针对袁品秀不合理排除,无视举报人证据,对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据一概采信,甚至可能对伪证照单全收,严重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这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行为,若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严重违反《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对法官公正审判的要求。若相关法官为党员,同样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应严格依法办事、秉持公正司法的规定。
(四)错误判决引发恶劣影响,背离司法公正初衷
汉源县法院与雅安中院的错误判决,不仅侵害袁品秀合法权益,更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该判决可能导致子女以不提供住宿等方式拒不赡养老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沦为空文,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同时,背离国家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土地农民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的根本目的,无法彰显司法公正公平。
本次拆迁中,按规定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的登记人员符合拆迁安置条件。袁品秀作为被拆迁户主高星红所属户籍的登记人员,有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局对岩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理应得到安置补偿。但两法院故意偷换概念,曲解规定,无端要求袁品秀提供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这种错误判决不仅损害了个体权益,更对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权威造成了冲击,相关法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应依据《法官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若相关法官为党员,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司法公正的规定。
(五)新证据确凿仍遭无视,司法公正荡然无存
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对岩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袁品秀户籍家庭关系的情况说明》,足以证实袁品秀与户主高星红为母子关系,结合其他证据充分证明袁品秀不是“空挂户”。此关键新证据对判定袁品秀安置补偿资格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汉源县法院与雅安中院置若罔闻,依然违背事实裁判,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审查。面对如此确凿的新证据,法院却未依法审查处理,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规定。法官在面对如此确凿的新证据时,仍拒绝公正裁判,违反了《法官法》中法官应当依法履职、确保司法公正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应当按照《法官法》的惩戒条例,对相关责任法官严肃问责。若相关法官为党员,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应坚守公正司法底线的规定。
二、信访处理存在严重违法乱纪及渎职行为
举报人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反映上述问题后,巡视组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然而,雅安市信访局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是将本应由上级有权机关处理的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源县人民法院及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违法乱纪的材料,转交到基层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
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既不具备对市级、县级相关干部的审查权,也不是案发地(本案发生地是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不了解本案真实案情,更不具备处理本案的能力和职责。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属于典型的乱作为和渎职行为。
三、本案符合纪委监委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本案中,法院法官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行为,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存在提供伪证等问题,信访局存在乱作为、渎职行为,均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党员法官、公职人员等在本案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纪委监委有权依据该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委依法彻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纠正错误裁判,还举报人一个公道,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四川省雅安市纪委监委
举报人:高星跃
2025年 9月5 日
附件:
1. 袁品秀相关户籍证明材料
2. 本村村委会关于袁品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材料
3. 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表》
4. 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对岩派出所《关于袁品秀家庭关糸的情况说明》
5. 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