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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初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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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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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6.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初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区域申请食用菌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期满换证的企业和个人。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2015年主席令35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第62号令、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三、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见示范文本1.6.1)

原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示范文本1.6.2)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见示范文本1.6.3)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见示范文本1.6.4)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5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见示范文本1.6.5)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6

品种特性介绍,(见示范文本1.6.6)

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7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见示范文本1.6.7)

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8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见示范文本1.6.8)

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农业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工作。对具备办证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省农业厅窗口认为审核有误,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时间、地点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专家组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办理地点: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雅安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835-2244265

(二)网上办事大厅

雅安市电子政务大厅:

http://dzzwdt.yaan.gov.cn/portal/index_pc10001.jsp

雅安市政务服务大厅:

http://egov.yazw.gov.cn/1094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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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电话

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5-96960

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0368

雅安市农业局:0835-2223667

十一、注意事项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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