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0 15:2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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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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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工业大道X号X栋

法定代表人:章某

身份证号码:429006XXXXXXXXXXXX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胡某犯伪造国家公文罪于2025年4月29日判决生效,其伪造公文涉及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海洋装备和陆地石油装备橡胶密封件制造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据此线索雅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名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9月12日至10月31日对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初步确认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于2025年9月30日对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2022年7月12日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标准厂房预租赁协议,2022年8月30取得园区管委会入园证明,2022年9月1日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兰蜀都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其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验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等手续,通过专家评审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此技术服务合同是胡某(现为四川雅天蜀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成都华兰蜀都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经理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2023年8月1日胡某通过微信向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章某发送了《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海洋装备和陆地石油装备橡胶密封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照片。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在取得该批复后,将主要生产设备密炼机1台、开练机2台、硫化机6台,安装到了租赁的厂房内,同步安装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布袋除尘器废气治理设施,实施了建设行为。2024年7月18日名山生态环境局联合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环评相关资料,就停止了建设和设备调试,至2024年9月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2024年10月26日名山生态环境局分别对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询问,该公司在知晓环评批复文件系伪造后,也再未有过建设和生产行为。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为适格违法主体;

2.章某询问笔录:证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华兰蜀都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环保手续,在取得胡某提供的伪造环评批复后,按照项目建设正常流程进行建设,在知晓文件系伪造后未生产,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实施未批先建。

3.胡某询问笔录:证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兰蜀都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是正常的商业委托关系,胡某在履约过程中,在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将伪造的环评批复交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4.杨某、高某、王某询问笔录:证明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在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入园建设过程中,督促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入园及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在发现项目环评批复造假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未继续进行设备安装和生产。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实际生产建设情况。

6.排污许可登记回执:证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登记。

7.技术服务合同:证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兰蜀都环境保护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

8.设备购置发票、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入园证明及工业标准厂房预租赁协议:证明在取得伪造环评批复前,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情况。

9.2024年生产台账:证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生产情况。

10.2024年原料购买台账:证明其年耗胶量不足2000吨。

11.雅安市名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成雅工业园区三家企业涉嫌未批先建行为的调查报告》:证明雅安川油井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已断电停产。

12.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伪造环评批复文件系胡某一人实施,无其他人参与。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不予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在非自愿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未批先建行为,事实证据可以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其情形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系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在收到伪造的环评批复后实施了建设和设备调试,并且按照“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喷淋塔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在知晓环评批复系伪造的后,主动停止了建设和设备调试,其情形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二、免予处罚清单”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在发现当日改正的”的规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恢复生产后,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确保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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